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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营改增 营改增新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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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7-1

5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原有政策作出了哪些调整?这种新变化体现出何种政策意图和背景含义,对试点行业将带来何种影响?

  一、整合内容,简化文件

  自2011年11月以来,财税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10个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文件,由于试点政策分散在多个文件中,增加了征纳双方执行的难度。为了方便征纳双方理解和执行政策,在梳理营改增试点以来的相关政策的基础上下发了《通知》。一是保留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9号)。二是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6个文件的内容简化为《通知》的4个附件。

  二、规范税制,取消部分过渡性政策

  由于前期营改增采取的是地区试点的方式,为了避免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政策差异对试点纳税人造成不利影响,试点期间延续了部分营业税差额征税和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计算进项税抵扣的规定。营改增试点全国推开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将适用统一的增值税制度,上述过渡期规定已无必要。因此,《通知》对现行政策作出三方面调整:

  (一)取消了部分差额征税规定。差额征税是营业税的一种税基计算方法,即纳税人在缴纳营业税时,对其代收代垫金额允许从应税金额中扣除。前期营改增在部分地区试点时,沿用了营业税的差额征税办法,对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广告代理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采取差额征税办法。由于目前金融业尚未纳入营改增范围,为保证融资租赁服务业的税负不发生大的变化,这次全国试点政策只保留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差额征税政策。此项变化将会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影响较大。营改增前,其代收代垫金额允许予以合理扣除后计算营业税;营改增后,不能差额征税,不能抵扣进项税,影响较大。

  (二)取消了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计算进项税的规定。

  交通运输业在全国推行营改增后,以前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计算进项税额的虚拟抵扣方式已无必要,因此,《通知》取消了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按交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行税额的政策;取消了试点纳税人接受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政策。上述政策取消后,纳税人除了取得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外,将统一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三)取消了允许未与我国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国家和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暂按3%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的规定。该政策是为了平衡试点地区增值税和非试点地区营业税之间的政策力度。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推开后,各地制度已经统一,因此,上述单位和个人应按提供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三、完善政策,将自用摩托车、汽车、游艇纳入抵扣范围

  在前期试点中,有部分地区的纳税人反映,现行制度规定纳税人不得抵扣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的进项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不合理增加。因此,为完善增值税链条,降低企业税负,提升摩托车、汽车和游艇的消费,《通知》规定所有增值税纳税人的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是,属于个人消费的,仍然不能抵扣。

  四、明确权利,避免歧义

  新政策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一般而言,出口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对纳税人是有利的,因为适用零税率既不用计提销项税额,又可以抵扣已经取得的进项税额。但是对一些进项税额很少的企业而言,操作起来可能既麻烦,抵扣又很少,因此这些企业宁愿不要抵扣,而选择免税办法。此外,新政策还规定试点纳税人对外提供服务时可能存在出口服务同时适用零税率和免税规定的,为了明确纳税人的权利,避免引起歧义,优先适用零税率。

  五、扩大范围,新增广播影视服务

  新政策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在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中新增广播影视服务子目,扩大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广播影视服务具体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服务。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标志着营改增试点范围从生产性服务业扩大到了生活性服务业。这不仅有利于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还将为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金融、餐饮等生活服务业积累经验。营改增后,广播影视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名义税率从5%上升到6%,提高了1个百分点;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税负将有很大程度的降低。

  除了上述变化以外,《通知》中还明确了广告代理属于广告服务应税范围;删除了此前文件中有关非试点地区和试点地区的表述;修改了部分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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